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健全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标准
健全二手产品交易标准。研制二手货品质鉴定和交易市场管理通用标准,并制定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拆卸、溯源系列标准。1 健全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整合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体系,并加快健全家用电器、汽车轮胎、纺织服装、家具、农机等产品回收、分拣、拆解、再生利用标准。
【太平洋汽车网】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可以回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于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共有五章三十一条,自2018年8月1日施行。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易车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日前在2023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上表示,随着汽车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工信部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从提升绿色低碳水平,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电池容量衰减至新电池状态的80%以下,应视作电池使用寿命终结,从电动汽车上退役并进入梯次利用环节。因此因质量问题衰减度达到20%以上的动力电池,厂家应予免费更换。
新能源汽车电池是回收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流程由汽车厂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然后将回收的电池移交给汽车厂商合作的退役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分为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梯次利用企业完成梯次利用后的蓄电池再。
建立溯源管理体系 《办法》鼓励新能源 汽车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其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规定》指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因此《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近日,EV视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易车讯 工信部8月19日发布消息,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月7日,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
1、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工信部网站获悉,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2、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信部组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车友头条注意到,《决定》中的主要修改部分有四点。
3、中国网汽车4月7日讯 今日,工信部发布消息称,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近日,EV视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5、月7日,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
6、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能源电动汽车国家强制标准
法律分析: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据了解,为了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信部于2016年启动电动汽车安全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自2016年开始研究的电动汽车三项国家强制标准最终落定,从明年开始电动汽车将戴上“紧箍咒”。
特别是标准增加了电池系统热扩散试验,要求电池单体热失控后5分钟内电池系统不起火不爆炸,并为乘客预留安全逃生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上述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取代了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的相关标准和《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以上标准主要针对动力电池组件。
月1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牵头、北汽新能源等重点企业参与编制的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业内专家告诉作者,铅酸电池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另外,虽然我国大多数公路的车速规定都在70公里以内,但这种低速电动与传统动力汽车混行,很容易造成道路拥堵,国家又没有对低速电动车的相关标准。因此,在很多地方交管部门对低速电动车都不给予上牌。